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个字[1992]第45号
发布日期:1992-3-21
执行日期:1992-3-21
失效日期:1998-12-3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对待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经营主体,其从业人员以该主体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主体的行为。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违法经营、抗拒管理,除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