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7)98号
发布日期:2007-12-1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建管委关于《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市建管委
我市出租汽车2000年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车辆更新,经过七年多运营,已陆续进入更新报废期。为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行业稳定、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充分尊重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意愿,考虑太原市城市发展需要,在不提高市民乘车成本,不让经营者承担过高更新成本、节能减排不增加运营成本,经营者自愿提前更新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公平公开、规范高效、分期分批进行。
(二)车辆档次比现有车辆略有提升,车价适中、价格10万元以内,发动机排量1.6—1.8升,尾气排放达到欧Ⅱ或欧Ⅲ环保标准,车型成熟,售后服务系统完善,维修方便,零配件便宜,省油节能,同比油耗低,经营者认可程度较高。
(三)2000年我市出租汽车统一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出让期限10年,此次出租汽车更新是经营权有效期内的二次更新,车辆更新后面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与车辆使用期限不同步的问题,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予以解决。对文明车、标兵车以延长经营权的方式进行奖励的政策继续执行,以其他方式给予延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有效。
(四)车辆更新后,新车牌号仍使用原车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五)车辆更新后,仍维持现有营运价格不变。
二、更新车型及颜色
根据国家统计局太原调查队的调查统计结果,排名靠前且得到各个层面认可的一汽大众捷达(1.6升汽油)、东南三菱蓝瑟(1.6升汽油)、一汽大众捷达(1.6升双燃料)、东风雪铁龙爱丽舍(1.6升双燃料)等四款车型,及上海大众桑塔纳3000(1.8升汽油)、长安铃木天语(1.6升汽油)为我市出租汽车更新入选车型和推荐车型。以红色车身银顶和蓝色车身银顶两款颜色作为我市出租汽车更新的统一车身颜色。
三、优惠政策
(一)旧车处置
达到报废标准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报废的程序和要求,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保养较好的,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合格,可提档转出本市。
(二)延长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
比照2004年做法,对GPS卫星定位系统推广和升级换代给予政策优惠,提高覆盖率。
对自愿淘汰旧设施并使用升级版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出租车经营者,延长半年经营权;以前未安装但此次更新车辆过程中自愿安装升级版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出租车经营者,延长三个月经营权。
四、时间进度安排
自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7月车辆进入报废期止,为自愿更新阶段;2008年7月车辆报废期开始,为强制更新阶段。为保证更新工作平稳有序,原则上按每月600台安排车辆更新进度。在安排提前更新时间内未提出更新申请的车辆,视为放弃提前更新。因事故、提前报废和未通过审验等特殊车辆的提前更新申请,根据进度情况酌情提前办理。
五、更新工作程序
(一)经营者申报
1、领取《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申报表》;
2、经营者(个人或公司)填报,公司盖章;
3、交回旧车运营证,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各出租汽车公司)
(二)审核
车主身份资料、经营权资料、车辆资料比对,经营权质押登记审核。审核合格的,加盖市客运办审核合格专用章。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三)出具车辆更新通知书
经营者凭审核合格后的《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申报表》办理《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四)转出或报废旧车
1、未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旧出租汽车,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合格,可寻找买主转出我市,凭旧车交易凭证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下户和过户转籍手续;
2、未达到车辆报废年限但经公安车管部门检测不合格、已达到车辆报废年限的旧出租汽车,必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凭报废凭证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旧车销户手续;
3、未办理旧车转出手续或未办理旧车销户手续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予办理新车上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公安车辆检测部门、市商务局老旧汽车管理中心、回收公司)
(五)购买新车
1、出租汽车经营者凭《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到入选车型生产厂家所指定的我市授权经销单位自愿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汽车经营者如需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可凭经营者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及双方申请,到市客运办业务部门办理审核和质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授权经销商、市客运办)
(六)新车上户
出租汽车经营者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交纳(变更)交强险等保险;凭《太原市出租汽车更新通知书》、购车发票、新购车辆合格证、附加税票、交强险凭证和车主身份证等手续,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更新车辆上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国税局、有关保险公司)
(七)变更有关交费凭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人或公司)到工商部门、交通征费部门、市政部门办理工商管理费、养路费、道桥费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征费局、市政工程管理局)
(八)安装客运配套设施
出租汽车经营者凭更新车辆行驶证,到有关部门领取和安装GPS卫星系统、计价器、防护网、顶灯、座套等统一客运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服务中心)
(九)计价器检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新装计价器检测。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验证验车
经营者携带更新车辆行驶证、计价器检定合格证、新车合格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证件,带车到市客运办办理车辆验证手续,进行车身颜色及各项统一客运配套设施审验。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
(十一)核发新车营运资格证件
验证验车合格的车辆,资料录入微机,建立档案,制作核发更新车辆《出租汽车运营证》,张贴市物价局核定的出租汽车运价标签。
(责任单位:市客运办、市物价局)
六、具体要求
(一)为让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感受到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带来的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出租汽车更新工作涉及到的公安车管、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征费、旧车办、银行、保险、车辆经销商等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给广大群众提供快捷、周到、满意的服务。市客运办要积极创造“一站式”联合办公条件。
(二)计价器、顶灯、GPS卫星定位终端设备、防护网、座套等统一客运配套设施,由入选车型生产厂家免费提供。
(三)入围车型生产厂家要根据进度保证车辆供应,优先满足我市车辆更新需求,确保销售价格优惠低廉和相对稳定,将公开承诺中的车辆质量承诺、装备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落到实处。对违反公开承诺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厂家和经销商,取消其出租汽车供货资格。
(四)本次确定的两种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其他车辆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