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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和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文  号:大财企〔2007〕694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引进和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大连市引进和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引进和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六西格玛资金”)。为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西格玛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帮助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和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暂按辽宁省乡镇企业局《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六)符合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八大产业集群”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工商联在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就我市企业引进实施六西格玛经营管理模式有关事宜发布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希望引进实施“六西格玛”管理模式的企业应向市工商联提出申请。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企业上报资料后,市工商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有:企业销售收入、企业盈利、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信用、纳税信用等。初审采用企业填表、专家审核、企业现场调研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度选定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8家。

  第八条 企业入选后,应自行选定实行六西格玛管理模式的管理咨询机构。企业选定的管理咨询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3年以上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成功咨询案例10个以上,其中成功咨询六西格玛管理案例3个以上

  (四)专职咨询从业人员10人以上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 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 初审合格企业与管理咨询机构签订正式的六西格玛咨询合同,报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市财政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财政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跨年度实施六西格玛管理模式的企业原则上只安排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同一企业不能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对六西格玛资金的安排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大连市工商联承担以下责任:

  (一)提出六西格玛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确定六西格玛项目实施试点企业

  (三)负责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汇总申报试点项目

  (四)监督检查六西格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六西格玛资金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六西格玛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大连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批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二)审核并会同市工商联下达六西格玛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审批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工商联对六西格玛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补助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工商联报送项目实施成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市工商联于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补助资金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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