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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12-5

执行日期:2007-1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精神,针对各区县、各集团公司在推进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破产清算组问题

  为加快三类企业破产工作进度,凡列入我市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由市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主要负责清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关于计划外破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拨付问题 为减少企业破产期间的费用,对于没有资产可以变现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当月,由其主管集团公司申报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和职工安置费用补贴。主管集团公司承担的分流安置职工资金到位后,市财政50%的补贴资金相继到位。

  对于有资产可以变现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其主管集团公司根据破产审计报告和第一期清算报告,申报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和职工安置费用补贴。破产案件终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相关裁决证明,主管集团公司申报50%职工安置费用补贴资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在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期间,可以预留3个月的相关费用。

  三、关于计划内破产企业预留社会保险费用标准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 10号)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划内破产企业从破产资产中预留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是:

  预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全部退休人员人数×(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年龄)

  预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通知》(津劳局(2005)52号)第七项规定执行。

  预留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关于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涉及市土地收购中心的土地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对其下属的三类企业涉及市土地收购中心的土地进行整体回购,回购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经委及市国资委调研服务座谈会会议纪要》(津国土房纪(2007)208号)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整体回购条件但急需退出的困难企业,其土地回购问题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研究。

  五、关于进入托管中心“4050”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人员,新发生因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托管中心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享受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相关政策。

  六、关于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问题

  对已经审批的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包括整体打捆退出企业),在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缴费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个人账户部分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历史欠费等),其余欠费待企业破产时按照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规定处理。

  七、关于三类企业退出计划调整问题

  对已列入我市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1018户企业,实施集团公司打捆退出的,在企业户数和退出期限不变的基础上,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可以对退出企业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八、关于区县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

  为加快区县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工作进度,对于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其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抄送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其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对于财政困难的区县,可适当增加市政府补贴资金比例。

  九、关于完成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后期审计和注销问题

  各集团公司要通过清算或者破产等方式,认真做好已经完成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的注销工作。市国资委将下达注销计划,并列入集团公司领导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已经审批退出的企业,其主管集团公司要在3个月内完成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并关闭社会保险账户;6个月内完成后期审计工作;9个月内完成企业的注销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养老保险账户关闭情况进行核查,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注销进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退出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凡完成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后以破产方式注销的企业,市财政按照每户清算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余清算费用资金由各主管集团公司负责筹集。

  十、关于提高打捆退出企业经济补偿金补贴标准的问题

  对2008年底前实施企业打捆退出的集团公司和区县,按照转移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4050”以下职工的人数,由市再就业资金在原有经济补偿金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3000元的补贴。

  十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退出企业“4050”以下人员的问题 对招用退出企业“4050”以下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原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其吸纳人数增加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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