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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闽经贸市场〔2007〕861号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市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可以委托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县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目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确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列入本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由主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实施。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没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可请求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全国统一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按该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投入、财政拨款、政府补贴和国家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按规定需要实施定调价监审及定期监审时,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容、数据及依据的说明。

  (四)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近三年的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五)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

  (六)该商品或服务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等生产经营资料。

  (七)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价格认证咨询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足一年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制定价格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供成本资料。

  被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政府定价部门提供成本资料。

  本条除第一款第(七)项可视情况需要而定外,其他为必要资料。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按下列步骤实施成本监审:

  (一)成本资料收集。经营者提出定调价建议的,应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附上成本资料。

  (二)形式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三)内容审核。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需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上报。

  (四)实地审核。必要时成本调查机构应对经营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审核结论。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六)反馈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意见及理由。

  (七)出具报告。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审核结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并使用统一的成本监审报告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委托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委托的价格主管部门(受托方)成本调查机构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当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将经营者成本监审报告报委托方备案。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成本监审项目。

  (二)   成本监审依据。

  (三)   成本审核方法及程序。

  (四)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由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由成本监审机构领导审核后签发,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按规定提交的成本监审资料,应当安排不少于2人的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组成成本监审小组对该成本项目进行审核。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未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或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经营者未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提供定期成本监审所需的资料,或不履行定期成本监审义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调、定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价格时,参照本细则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由福建省物价局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食安办,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为认真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的市场供应工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确保元旦、春节“两节”市场繁荣稳定和食品安全,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叶副省长的批示要求,现就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做好节日市场供应工作是经贸部门和食品安全部门的重要职责。随着元旦、春节临近,各地经贸和食品安全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当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猪肉、食用油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成品油供应趋紧等一些直接影响节日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把确保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履职,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对于发生猪肉等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断档、脱销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增加商品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各级经贸部门应指导流通企业积极准备节日商品,增加适销对路 “名、优、特”工业品及重要副食品供应。当前,由于全国性的猪源紧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元旦、春节期间的猪肉销售价格还将在高位运行,各地要全面掌握生猪生产、消费、调入和调出等情况,组织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养殖、屠宰、加工及批发零售企业,增加货源投放。主销区要加强与主产区的联系和衔接,稳定供货渠道,必要时对调进货源采取补贴措施。要重点抓好节日期间省、市生猪养殖基地在栏生猪的落实,安排好生猪上市,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每日上市量要逐日落实到每个基地场,确保市场投放量增价稳。省市生猪基地场要严格按省市基地办要求,保证省内供应货源,不向省外调出生猪。各地要对省市基地调出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对辖区内中央、省和当地政府生猪和猪肉储备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保证储备落实。要进一步完善节日市场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可行的应急处置措施。要做好猪肉替代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副食品展销,增加冻猪肉、牛羊肉、禽、蛋、水产品等上市量,增加市场副食品投放量。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大型流通、加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柴油供应。自8月份以来,我省柴油供应一直处于紧张状况,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要求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积极争取配置油,加大自采力度,增加节日市场投放量,对城区加油不限量,确保重点项目、企业用油,并增加对农村无两大公司加油站的乡镇的社会加油站供油量。在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检修期间,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应积极落实拟定的保供措施,确保元旦和春运期间市场供应。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督促两大公司和已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社会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增加市场供应,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生产生活、重点工程、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用油,并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检部门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行为。

  四、加强市场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认真执行商务部城市生活必需品监测日报制度和中央储备肉监测制度,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的日监测工作。要加强对节日市场走势监测分析,增加预见性,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确保市场稳定,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经贸委(值班电话:0591-87853875)。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市场供求、消费品价格、热销商品、零售和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等方面的分析,各设区市应于2008年1月2日上午9时前将元旦市场供应分析材料、 2008年2月13日(正月初七)上午9时前将春节市场供应分析材料用电子邮件或传真至我委市场调节处,2月13日当日销售额可依据前6日销售情况进行测算后一同上报,以便我委及时汇总上报商务部和省政府。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的日报功能春节期间开启,各设区市应督促样本企业登陆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五、强化食品安全,净化节日市场。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食安办要根据商务部和省质安办、省食安办开展猪肉等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根据当地节日市场消费特点,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执法行动,重点集中开展肉品、水产品、酒类、年糖年饼等专项整治行动,下移监管重心,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的监管,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落实健全食品市场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规范各环节的行为。要巩固今年以来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继续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确保肉品上市安全。要对酒类流通推行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节日酒类市场秩序。

  六、抓好安全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各地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经营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点)等人员密集经营等消防重点场所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工作,完善大型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节日期间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规范企业促销行为,倡导零售商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不搞返券促销,不组织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以良好的购物环境、优质的服务态度迎接消费者。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食安办应将本辖区节前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落实情况在12月20日前、节后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情况在2008年2月16日前,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省食安办)。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还应一并在12月20日前报送附件1、2表,在2月16日前报送附件1表。

  联系人:张容珍,电话:0591-87846327,传真:0591-87839062,电子邮箱:ZRZ306@163.com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各设区市元旦、春节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2008年  2007年同期  对比 增减(%)  
地区  全市  市区  全市  市区  全市  市区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工业品
投放总值(万元)  
合计                                      
副食品货源投放总值(万元)  合计                                      
副食品货源投放数量  粮食(吨)                                      
食用油(吨)                                      
生猪(头)                                     
其中:省、市基地(头)                                      
牛羊肉(头)                                      
禽类(吨)                                      
蛋品(吨)                                      
水产品(吨)                                     
蔬菜(吨)                                      
其他(万元)                                      
大型百货(超市)销售额(万元)  合计                                      
其中  ××企业                                      
××企业                                      
××企业                                      
餐饮业
销售总额(万元)  
合计                                      
其中  ××企业                                      
××企业                                      
××企业                                      
统计期限  元旦期间为月日至月日共天,春节期间为月日至月日共天  
  说明: 1.此表分节前节后两次填报,12月20日前报两节计划货源投放计划安排情况;2月16日前报两节实际货源投放情况。

  2.大型百货(超市)、餐饮业各填报3家企业销售额。

  附件2:元旦、春节期间上市生猪猪源落实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日期 上市生猪数量(头) 生猪来源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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