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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八部门《关于池州市矿产资源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终端产品)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池政〔2007〕119号

发布日期:2007-12-10

执行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关于池州市矿产资源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终端产品)目录(2007年本)》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池州市矿产资源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终端产品)目录(2007年本)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

  为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加快我市矿产资源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层次,特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所列产品必须按照《池州市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池州市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两个指导目录》)规定的规模及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并以高附加值、终端产品为发展方向,以引进大项目、大企业为主要载体,不得采取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落后工艺设备进行生产。

  对于建设《两个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经委审议鉴定;对于建设“限制类”项目的,由市经委提出意见,报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鉴定。鉴于矿产品加工及应用范围极其广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本目录试行一段时间后再行补充修改。

  一、非金属矿

  (一)深加工产品

  1.碳酸钙超细粉;

  2.氢氧化钙;

  3.活性氧化钙;

  4.白云石超细粉;

  5.锻烧白云石;

  6.改性碳酸钙;

  7.纳米碳酸钙;

  注:我市现有上述7个产品产能150万吨/年,实际产量约100万吨。当产能达到200万吨/年时,原则上不再列入本目录。

  8.新型干法水泥、散装水泥及熟料

  9.电石;

  10.乙炔;

  11.聚氯乙烯;

  12.金属钙;

  13.金属镁;

  14.石灰氮;

  15.双氰胺;

  16.硅酸钠;

  17.白碳黑;

  18.硅胶;

  19.活性氧化镁;

  20.优质耐火材料;

  21.玉石等旅游工艺品;

  22.玻璃用白云石颗粒粉;

  23.其它深加工产品。

  (二)应用产品(终端产品)

  1.功能母料;

  2.塑料电器件;

  3.复合塑料管;

  4.塑料箱;

  5.汽车、摩托车塑料配件;

  6.电脑、家用电器塑料配件;

  7.日用塑料制品;

  8.环保包装材料;

  9.电力、通讯电缆护套管;

  10.环氧树脂系列专用地板;

  11.橡胶密封件;

  12.特种性能胶管;

  13.薄膜;

  14.塑钢门窗及异型材;

  15.铝塑复合管材及管件;

  16.木塑装饰板材;

  17.纸面石膏板;

  18.卫生洁具;

  19.新型墙体材料;

  20.保温材料;

  21.防水材料;

  22.建筑密封材料;

  23.肥料;

  24.涂料;

  25.高档油墨;

  26.各种生活、文化、工业用纸;

  27.牙膏;

  28.日用化学品;

  29.医药化工制品;

  30.功能性食品;

  31.添加剂;

  32.其它高新技术产品;

  (三)其它矿产品

  1.瓶装矿泉水;

  2.富硒食品及饮料。

  二、金属矿

  (一)小型矿山以下:鉴于我市金属矿多为年开采30万吨以下小型矿山,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池州产业规划,鼓励探矿,但不鼓励新建设小型矿山;鼓励县区整合小矿资源,打包编制成集采、选、深加工于一体的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现有小型金属矿必须按照《池州市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指导目录》,通过采选加工或委托市内企业加工形成下列产品:

  1.铜精砂;

  2.铅精砂;

  3.锌精砂;

  4.铁精砂;

  5.锰球;

  6.钨精砂;

  7.钼精砂;

  8.锑精砂;

  9.五氧化二钒;

  10.金精砂;

  11.银精砂;

  12.其它。

  (二)小型矿山以上:对年开采30万吨(含3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金属矿山(其中锰矿和钒矿分别为5万吨以上、银矿20万吨以上),必须按照《池州市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指导目录》,采用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先进工艺技术及设备,逐步将矿产品加工形成以下深加工产品(终端产品):

  1.金属材料:铜锭、锌锭、铅锭,铜材等;

  2.深加工产品:铜板带、铜管、电解铜箔、特种漆包线、铜线杆、铜五金、锰焊剂、金银饰品、钼盐、仲钨酸铵、高纯氧化钼等;

  3.粉体材料:铜粉、合金铜粉、超细铜粉、纳米银系列制剂、纳米银粉、无汞锌粉、钼粉等;

  4.合金材料:铜锌合金、铜铝合金、锌铝合金等;

  5.高纯金属:纯金丝、金球金粉、金箔等;

  6.其它高新技术产品。

  附件1:池州市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为更好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非金属矿物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结合池州实际,特制订《池州市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一类 鼓励类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先进工艺技术、大型装备及产品。对此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监管、消防、节能管理、劳动职业卫生等部门要对项目环评报告书、安全、消防、节能、劳动卫生保护设施(措施)等进行审批(审查)。

  一、非金属矿物深加工及应用工业

  1.年产5万吨以上功能母料项目;

  2.年产2万吨以上注塑制品项目;

  3.年产2万吨以上吹/吸塑制品项目;

  4.年产2万吨以上橡胶制品项目;

  5.年产20万吨以上塑钢门窗及异型材项目;

  6.年产20万吨以上铝塑复合管材及管件项目;

  7.年产10万吨以上建筑装饰涂料项目;

  8.年产1万吨以上汽车涂料油漆项目;

  9.年产1万吨以上塑料涂装专用仿金属水性涂料项目;

  10.年产1万吨以上道路标志专用涂料项目;

  11.年产2万吨以上工业用优质涂料项目;

  12.年产500吨以上高档油墨项目;

  13.年产10万吨以上箱板纸项目;

  14.年产10万吨以上生活用纸项目;

  15.年产10万吨以上文化用纸项目;

  16.年产5万吨以上特种纸项目;

  17.年产10万吨以上纸卡项目;

  18.年产10万吨以上白板纸项目;

  19.年产10万吨以上轻量涂布纸项目;

  20.年产10万吨以上工业用纸项目;

  21.年产5000吨以上牙膏、化妆品项目;

  22.年产20万吨以上生活氧化钙或氢氧化钙、年产20万吨以上超细重质碳酸钙、年产10万吨以上轻质碳酸钙以及上述产品的改性产品项目;

  23.年产20万吨以上煅烧白云石及其深加工产品项目;

  24.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上其它非金属矿深加工项目;

  25.年产值10000万元以上玉石雕刻及大理石家居、装修建材项目;

  26.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

  27.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水泥粉磨站;

  28.年产20万吨以上钙镁耐火材料项目;

  29.利用电厂脱硫副产品年产3000万平方米以上的纸面石膏板项目;

  30.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档建筑陶瓷项目;

  31.年产50万件以上高档卫生陶瓷项目;

  32.年产200万件以上节水型洁具项目;

  33.年产100万立方米以上优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密封材料项目;

  34.年产10万吨以上光学玻璃项目;

  35.年产10万吨以上中碱玻璃纤维项目;

  36.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微晶玻璃生产项目;

  37.日产500吨以上超白浮法(高白料、高透光度)玻璃项目;

  38.年产3万吨以上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技术和高性能玻璃纤维制品技术开发项目;

  39.年产50万平方米以上玻璃深加工项目;

  40.年产5万吨以上特种密封材料、胶凝材料、特种玻璃项目;

  41.年产1万吨以上非金属纳米材料项目。

  二、非金属矿物化工工业

  1.年产5万吨以上食品级或电子级双氰氨项目;

  2.年产20万吨以上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

  3.年产20万吨以上硅酸钠项目;

  4.年产5万吨以上白炭黑项目;

  5.利用非金属矿生产其它精细化工、合成化工产品产值达10000万元项目。

  三、其它

  1.具有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非金属矿深加工和应用产品装备开发项目;

  2.利用非金属尾矿开发新产品项目;

  3.年产20万吨以上非金属矿肥料项目;

  4.年产1万吨以上金属钙项目;

  5.年产2万吨以上活性氧化镁项目。

  第二类 限制类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提供贷款。

  1.非金属矿物初级产品加工项目;

  2.新建日产2000吨及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

  3.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产波尔窑、湿法窑;

  4.非浮法及日熔化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5.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6.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7.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8.年产3000万标砖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9.年产15万平方米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及单班产能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人造轻集料(颗粒)生产线;

  10.年产10万平方米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1.年产5000吨以下岩(矿)棉生产线;

  12.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年产2万吨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13.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14.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15.年产50万件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16.新设原矿销售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项目禁止投资,现有企业要限期关闭和淘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1.年产10万吨以下的非机械化矿山开采项目;

  2.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山开采;

  3.优质、高品位非金属矿初级加工;

  4.各地要立即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线(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窑、普通立窑生产线,石灰土立窑生产线。2008年底前淘汰全部机立窑;

  5.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

  6.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7.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六机及以下的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置;

  8.107涂料,其它环保不达标涂料;

  9.年产300吨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10.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11.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12.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生产线;

  13.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生产线;

  14.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5.1000型普通切条机、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等落后生产线;

  16.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7.单班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生产线;

  18.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1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20.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生产线。

  第四类 允许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中。

  附件2:池州市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指导目录

  为科学开发利用金属矿产资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池州实际,特制订《池州市金属矿产品深加工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一类 允许类

  允许类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资源利用率较高、环保安全效益较好的先进工艺技术及产品。对此类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城市规划、环保、安全监管、消防、节能管理、劳动职业卫生等部门要对项目用地、建设规划、环评报告书、安全、消防、节能、劳动卫生保护设施(措施)等进行审批(审查)。

  1.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项目;

  2.大中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3.金属矿产资源的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项目;

  4.年处理矿石30万吨以上,有配套采矿系统的金属矿选矿厂项目(其中:金、银、锰、钒矿和其它贵金属矿年处理矿石分别为6万吨、20万吨、5万吨、5万吨和5万吨以上);

  5.单系列20万吨/年规模以上粗铜冶炼项目;

  6.单系列20万吨/年规模以上锌冶炼项目;

  7.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上铅冶炼项目;

  8.有色金属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生产项目;

  9.有色金属复合材料开发及应用项目;

  10.高精铜板、带、箔、管材生产及技术开发项目;

  11.年产5000吨以上钼盐生产项目;

  12.高纯氧化钼生产项目;

  13.钼粉及其制品开发与生产项目;

  14.年产2万吨锰焊剂生产项目;

  15.有独立采矿系统,年产5万吨锰矿烧结厂项目;

  16.年产2000吨以上五氧化二钒生产项目;

  17.金属矿尾矿、废渣等综合利用项目;

  18.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19.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0.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及综合利用项目;

  21.金银饰品加工项目;

  22.新上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烧结机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并同步配套高炉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公称容量120吨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以上电炉并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23.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项目;

  24.高强度钢生产项目;

  25.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项目;

  26.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项目;

  27.冷轧硅钢片生产项目;

  28.轨道交通用高性能金属材料制造项目;

  29.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及深加工产品和陶瓷材料生产项目;

  30.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及其应用项目;

  31.锑化合物(不含氧化锑)生产项目;

  32.高性能磁性材料制造项目;

  33.非晶合金薄带制造项目;

  34.新型刹车材料制造项目;

  35.高品质镁合金铸造及板、管、型材加工技术开发项目;

  36.焙烧、热压预氧化和细菌氧化提金工艺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

  37.钨系列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项目;

  38.电子信息材料技术开发与生产项目;

  39.其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适合本地实际的项目。

  第二类 限制类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管、质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得提供贷款。

  1.规划限制开采区范围内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及建设项目;

  2.新设销售原矿的金属矿山项目;

  3.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4.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5.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6.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7.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8.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9.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10.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11.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1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13.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4.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5.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6.年处理矿石3万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17.年处理金精矿1.5万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18.年处理金精矿1.5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19.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20.年处理岩金矿石1.5万吨以下的采选项目;

  21.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22.在林区、农田、河道中开采黄金项目。

  第三类 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此类项目禁止投资,现有企业要限期关闭和淘汰,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1.规划禁止开采区范围内金属矿山资源勘探及建设项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6.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7.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化铁炼钢;

  9.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11.复二重式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

  12.叠轧薄板轧机及横列式小型轧机;

  13.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4.热轧窄带钢轧机及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5.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6.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17.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18.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锑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19.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项目;

  20.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1.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2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2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

  26.混汞提金工艺;

  27.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附件3: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投资鉴证程序

  根据市矿管会2007年9月30日《会议纪要》(第1次)精神,市经委负责对办理矿权延续、变更及新设的采矿权人与县、区政府签订的矿产品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意向进行鉴证。

  一、凡需市经委鉴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人与县区政府签署的《池州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投资意向书》一式6份;

  (二)采矿权申请人基本情况1份;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1份。

  二、对符合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产品的,由市经委审查鉴证;对限制类的项目和产品,由市经委提出意见,报市矿管会审定后鉴证。

  三、市经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或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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