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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7〕187号

发布日期:2007-11-2

执行日期:2007-11-2

生效日期:1900-1-1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200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价格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今后,对未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疗器械均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上网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20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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