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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文  号:苏国土资发(2007)363号

发布日期:2007-11-5

执行日期:2007-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定于11月12日起,对各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和标准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国发(2005)28号、省政府苏政发(2005)101号檔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1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整顿和规范工作检查验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验收方式

  各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检查验收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验收,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一)听取有关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根据各地汇报的情况,查阅整顿和规范相关数据,核实工作情况。

  (三)深入矿区现场查看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巩固整顿成果和进一步规范秩序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验收组对照检查验收标准提出意见,并与市政府交换意见。

  三、检查验收分组

  全省分为三个检查验收组,成员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一组:南京、镇江、苏州、无锡、常州市;

  第二组:南通、扬州、泰州、盐城市;

  第三组:徐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市。

  各组具体人员名单和时间安排,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一)打击了无证勘查和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已全部予以关闭,做到了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二)对持勘查许可证开采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依法进行了查处。

  (三)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得到了及时查处。

  (四)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

  (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依法吊销了有关证照,并追究了当事人的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

  (一)对越层越界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越界的井巷工程已封闭,越界开采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已消除。

  (二)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已依法处理。

  (三)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依法处理。

  (四)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破坏浪费资源的,已依法处理。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一)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已全部予以关闭。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已依法处理。

  (四)清查非法矿点、关闭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清查责任已落实。

  (五)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已进行全面清查。

  (二)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行为已进行了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上报补充调整方案。

  (二)对补充、调整后的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逐一进行清理,提出了关闭计划,至2007年底已累计完成了50%以上的关闭任务。

  (三)落实限采各项管理措施,建立了禁采区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六、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

  (一)对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已经实施关闭。

  (二)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已经实施关闭。

  (三)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违反规定的,已依法进行处理。

  七、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规划,全面启动了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原则和准入条件设置采矿权,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的采矿权及时进行了纠正。

  (三)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全面启动,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地区编制了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工作要求资源整合取得了预期进展。

  八、严格矿业权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档精神,规范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程序,完善了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二)依法对勘查资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标准。

  (三)全面实行了矿业权有偿制度,规范了矿业权市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九、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行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矿山足额缴纳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二)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落实了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建立了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制,关闭露采矿山环境治理取得了明显进展。

  (四)建立了矿山土地复垦制度。

  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和责任体系

  (一)完善了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

  (二)建立了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三)完善了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了年度检查工作,全面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四)按照《江苏省开山采石矿山监理暂行办法》要求,全面建立了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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