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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07〕364号

发布日期:2007-10-17

执行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地(2006)522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思明区滨海街道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塔头社范围内约638517.979平方米,作为2005C30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滨海街道办事处

  2005C30号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用地

  政府储备用地

  638517.979

  黄厝社区居民委员会

  厦门市思明区东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6)522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179号文和厦府办(2005)213号文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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