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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08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文  号:环办[2007]116号

发布日期:2007-9-13

执行日期:2007-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以下简称“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管理,我局决定在2008年进口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核定工作中,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和推进圈区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定点单位考核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要严格按照《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验收考核评估标准》(环函〔2004〕344号)(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现有定点单位和申请新增成为定点单位的企业进行考核,并按程序将考核情况在本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考核分数达到80分且通过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定点单位名单、定点单位申请表(含电子版)及其相关材料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材料形式于2007年11月1日前报送总局,逾期不再受理。

  二、有序推进现有定点单位结构调整。

  在定点单位考核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对现有定点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对不能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加工设备和技术落后、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废物经营记录与实际进口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合格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2007年未实际进口利用废物的,应一律按照申请新增定点单位进行考核。

  三、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圈区管理。

  2008年,定点单位核定工作实行总量控制、优胜劣汰原则,除经我局认可的实行进口废物加工“圈区管理”试点的区内定点单位数量可以增加外,区外的定点单位数量一般不得增加;区外确需新增定点单位的,应对现有难以达标的定点单位进行末位淘汰后,在符合《考核标准》的申请新增定点单位中按照考核分数,择优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报我局核定。

  四、我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报送的定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在审核及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环保部门,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经我局审核通过的2008年定点单位名单,将按程序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并予以公告确认。

  附件: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公章): 电 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企业性质: 固定资产:
工商行政或其他部门批准经营证名称和日期: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加工利用地点、设施和能力
1、加工地点:
2、厂区面积:
3、厂房面积:
4、职工人数:
5、主要加工设施情况:
设 施 名 称数量(台)单台设备加工能力(吨/年)合计(吨/年)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
进口第七类废物退运情况及原因:本年度是否曾被海关退运 是 否
报关使用证书号 进口货物详细名称 退运原因
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是否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或事故 是 否
发生原因和处理结果
四、上一年度批准证书及实际进口数量
批准证书号批准进口数量(吨)实际进口数量(吨)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
五、本年度申请进口量及口岸
申请进口总量(吨):申请进口口岸
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
六、不可利用残余物的处置方法、去向
 
七、废物进口、加工利用过程存在问题及相应意见、建议
 
八、企业年度总结(进口经营、废物处置台帐、有无违规记录、污染防治及管理等情况)
九、考核分数 分
考核项目档案管理现场情况厂区情况人员情况设备情况管理制度环保措施
分 数       
十、省级环保局审查意见




(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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