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镇政发〔2007〕91号
发布日期:2007-9-18
执行日期:2007-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04)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
征收在册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3000元—35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800元—2000元。
(二)原通知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