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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7]244号

发布日期:2007-9-27

执行日期:2007-9-27

生效日期:1900-1-1

浦东新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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