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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7〕78号

发布日期:2007-10-9

执行日期:2007-10-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领导组

  组 长:荣 彤(副市长)

  副组长:黄宝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勇(市统计局局长)

  吴良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处长)

  成 员:乔 木(市统计局副局长)

  薛建明(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亚萍(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戴陆寿(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代铭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副处长)

  二、巡查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三、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情况。

  (三)普查和各项大型统计调查项目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四)统计基础建设、制度执行、数据质量等情况。

  四、巡查方法

  由市政府督查处和市统计局组成巡查组,每年选择2至3个县(市、区)或单位,

  进行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巡查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深入基层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检查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和数据等方式进行。巡查结束后,写出巡查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巡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巡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任务进行巡查,对巡查报告负责。

  (二)巡查对象在巡查前要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相关部门要准备好汇报材料及供查阅的有关材料。

  (三)巡查组开展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时,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应予回避。

  (四)巡查对象报导巡查工作时涉及巡查评价内容,须经巡查组审查同意。

  (五)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要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反馈巡查结果和意见。

  (六)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在巡查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可向市监察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七)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巡查组予以批评,责令改正;问题较严重但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给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表扬。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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