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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7〕156号

发布日期:2007-8-24

执行日期:2007-8-24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要求,现就推进全省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服务”为宗旨,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原则: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试点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又要保证公路管养工作正常进行;既要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又要使职工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有序地选聘作风好、素质高的公路管理人员。三是坚持养护企业完全市场化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改革的目标: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养护运行机制,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为保证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推进,今年首先在大通、平安、共和县和格尔木市进行改革试点,力争用1—2年的时间,探索和尝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县(市)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修,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培育养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未设立专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可以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再另设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设一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农村公路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开展乡、村道公路养护检查、验收;组织、协调公路水毁工程抢修;管理核放乡、村道路养护补助资金;授权实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三、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费标准及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养护费用最低标准,各试点县(市)养护资金安排按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执行。公路养护经费来源主要由四方面构成:一是省级财政统筹。二是州、地、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三是州(地、市)、县、乡(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政策补偿资金。四是汽车养路费。

  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体制改革。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原则,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要在省交通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进行管理。各试点县(市)按照“养护组织企业化、养护生产市场化、养护用工社会化、养护管理现代化”的目标,实行“养管分开、建养分离、事企分离”。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行高效的养护经济实体,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公司通过内部招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管理成本,增加职工收入,逐步实行自负盈亏。各养护生产单位逐步向专业化养护队伍过渡,分配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对未设立直属养护生产单位的县,不再组建直属养护公司,养护由管理机构面向省内实行招标养护。“事企分开”后,管理层要搞好“三定”,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全面推行聘用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未全面启动、各项配套措施未出台前,我省地方养护生产单位暂保留事业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人员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对离退休职工仍沿用原管理体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在完成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后,公路养护企业(养护公司)将真正、完全与公路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独立法人企业,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参与公路养护的市场化运作。在养护生产中引进竞争、风险、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养护机械化、专业化,最终实现市场化。公路养护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县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公路所有者的代表(业主)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依据公路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编制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也可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各公路养护企业(养护公司)参与投标竞争;县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企业与其签订公路养护合同,并根据养护工程的完成情况(公路的养护规模和养护质量)按养护合同规定进行拨付。为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对养护工程及公路养护合同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各试点县(市)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路子,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各试点县(市)要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和办法。州(地、市)人民政府与所辖试点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与乡(镇)、乡(镇)与所辖行政村(牧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管理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强小修保养定额管理,在充分考虑交通量、路面结构、养护地域、养护机械等综合因素后,按养护工程量合理测算本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年公里养护成本,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报省公路局核备。

  (三)资金运行措施。实行“政府投入为主,群众投劳为辅”的养护运行机制。各州(地、市)县政府要根据省级交通部门年度认定的农村公路里程数,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将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按每公里养护数据库测算成本进行审核补助,并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增加而相应增加。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各试点县。州(地、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县交通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各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部分村道养护以资代劳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补助和以劳代资、以劳补工;与政府补助捆绑使用,主要用于村道养护人员劳动报酬、不足部分及自然灾害用工的补助。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应推行合同化养护,对县道、乡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及桥梁应实行专业化招标养护;砂砾路面和村道可实行招标或由沿线村庄群众集体承包养护、农户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实行定额补助增加群众收入。

  五、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考核

  (一)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各地农村公路养管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奖优罚劣。

  (二)各州(地、市)交通局对试点县(市)交通局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报告。县交通局对养护单位和各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行考核,并做好相应的检查原始记录。

  (三)由省交通厅组织相关人员在每年11月底前按养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对试点县(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出评价,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试点工作经评价认为试点成功后再在全省逐步推广。

  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县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切实规范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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