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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发布日期:1992-8-8

执行日期:1992-8-8

失效日期:2004-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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