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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运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交通厅

文  号:川价函〔2007〕238号

发布日期:2007-8-27

执行日期:2007-8-27

生效日期:1900-1-1

巴中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报的《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交通局关于请求解决我市在运管费征收中产生的特殊矛盾的请示》(巴价费(2007)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贯彻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1号)文件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在国家规定的8‰(营运收入)以内对农村客运10座以下车型的定额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征收管理工作中的矛盾。

  一、要以稳定为前提,合理负担为基础,妥善处理农村客运10座以下不同车型费负不公的矛盾。具体执行方案应广泛征求经营者意见,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试行。

  二、要以客运安全为前提,科学合理地配置农村运力,积极促进农村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具体执行方案试行至2008年12月。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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