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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7]313号

发布日期:2007-8-29

执行日期:2007-8-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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