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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德阳市物价局关于疫苗价格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对德阳市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7〕151号

发布日期:2007-8-30

执行日期:2007-8-30

生效日期:1900-1-1

德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疫苗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价发(2007)1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疫苗属于药品,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预防接种时疫苗售价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提供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时可以收接种服务费和接种耗材费,具体服务价格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其间发生的冷藏、管理费等费用,仍按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文件规定执行。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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