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9-4
执行日期:2007-9-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附件:电子台账格式
| 序号 | 姓名 | 身份 证件号 | 所属科 研机构 (高校) | 出资入股 高新技术 成果认定 书号 | 技术成果 价值评估 报告和确 认书号 | 授奖 单位 | 获奖 时间 | 获奖 金额 (万元) | 入股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号 | 股权数量 (出资比例) | 股权转让情况 | |||
| 转让时间 | 受让人 | 转让股 权数量 (比例) | 剩余股 权数量 (比例) | |||||||||||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获奖人员建立电子台账(条件不具备的可建立纸质台账),及时登记奖励相关信息和股权转让等信息,具体包括授奖单位、获奖人员的姓名、获奖金额、获奖时间、职务转化股权数量或者出资比例,股权转让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获奖人员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电子台账和纸质台帐,加强管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的日常检查,及时掌握奖励和股权转让等相关信息,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