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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公告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7-9-4

执行日期:2007-9-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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