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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 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07-9-5

执行日期:2007-9-5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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