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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平潭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批复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文  号:闽价商〔2007〕347号

发布日期:2007-9-6

执行日期:2007-9-6

生效日期:1900-1-1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平潭县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请示》(榕价商[2007]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闽价[2004]商379号)精神,结合听证会意见,同意平潭县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3分钱,即从0.88元/千瓦时下调至0.8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86元/千瓦时下调至0.83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上述调整后的电价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1元/千瓦时。

  二、本批复自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20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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