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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124号

发布日期:2007-9-10

执行日期:2007-9-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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