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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文  号:新建计函[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9-12

执行日期:2007-9-12

生效日期:190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减轻成品油提价对我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的影响,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决定2007年继续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实施燃油补贴政策。现就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发放原则

  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必须坚持“政府负责、范围明确、公开透明、减少环节”的原则。

  二、发放范围

  自治区22个设市城市和66个县城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纳入发放范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自治区15个设市城市、1个县城的城市公交行业和13个城市、6个县城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燃油补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详见附表);其余城市、县城的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分别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交通部门负责。

  此次燃油补贴不考虑车型和燃料种类,执行相同标准,按车辆发放;根据自治区分配给建设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总额,参照2006年底自治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数量确定各地补贴额度(详见附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城市燃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尽快制定补贴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二)各地要将本城市的补贴方案、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发放工作公平、公开、透明;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燃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各城市(县城)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将补贴兑付情况及时报送建设厅城建处。

  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将对各城市燃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杨兴中

  联系电话(传真):0991-2824295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表:2007年度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燃油补贴分配明细表

名称 公交车(辆) 公交补贴款(元) 出租车
(辆) 
出租车补贴款(元) 补贴合计(元) 
设市城市 6894 5717541 17786 26562806 32280347 
乌鲁木齐 4253 3527227 7151 10679783 14207010 
吐鲁番 78 64689 542 809459 874148 
哈密 187
  
155089 941 1405353 1560442 
昌吉 364 301884 837 1250032 1551916 
博乐 65 53908 508 758681 812589 
库尔勒 584
  
484340 1650 2464221 2948561 
阿克苏 277 229730 1000 1493467 1723197 
阿图什 55 45614 194 289733 335347 
喀什 262 217290 1500 2240200 2457490 
和田 123 102010 793 1184319 1286329 
伊宁 342 283638 1352 2019168 2302806 
奎屯 88 72983 988 1475546 1548529 
塔城 45
  
37320     37320 
乌苏 55
  
45614     45614 
阿勒泰 116 96205 330 492844 58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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