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渝经环资〔2007〕29号
发布日期:2007-7-10
执行日期:2007-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区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自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申报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和放散性可燃性气体所建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已纳入2007年关停计划的机组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发电机组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发电机组所用余压、余热和放散性燃性气体为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所产生;
3.发电机组所发电力:基本为本企业所用;
4.发电机组建设及运行,符合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
三、申报规定
凡符合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的企业自备发电机组,企业按规定填报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附上相关资料,报送市经委环境资源处,同时抄报所在地经委。
各有关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开展申报。
四、认定证书
重庆市企业自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经企业申报、市经委组织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经委颁发《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凡获得《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证书》的发电机组,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通知的通知》(渝价(2007)219号文)规定,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1.重庆市企业自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申报表
重资综电 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
| 联系人 | 电话 | |||||
| 建设时间 | 邮编 | |||||
| 总装机 容量 (台Χ千瓦) | 申报的装机容量 (台Χ千瓦) | |||||
| 所用 原料 | 品种 | 燃料来源 | 低位发热量 KJ/KG | 入炉燃料混合比例 (重量比) | 入炉混合燃料低位发热量 KJ/KG | |
| 产地 | 运距 KM | |||||
| 锅炉 | 型号 | |||||
| 容量 (台.吨/小时) | ||||||
| 企业申报说明 | ||||||
| 市级认定意见 | ||||||
附件:2.重庆市企业自备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统计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序 号 | 数值时间 项目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备注 | |
| 1 | 燃 料 种 类 | 煤炭 (万吨) | ||||||||||||||
| 高炉煤气 (万M3) | ||||||||||||||||
| 焦炉煤气 (万M3) | ||||||||||||||||
| 其他 (?? ) | ||||||||||||||||
| 2 | 蒸气用量 (万吨) | |||||||||||||||
| 3 | 发电量 (万K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