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文 号:国核安函〔2007〕44号
发布日期:2007-7-12
执行日期:2007-7-12
生效日期:1900-1-1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7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21版)的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