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柜台零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发布日期:1992-11-7

执行日期:1992-11-7

生效日期:1900-1-1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各证券商、各异地会员:

  为了促进深圳市零股交易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证券商经营零股交易业务,须报我行备案;

  二、已办理集中托管的零股(股票存折)可参加柜台交易,未办理集中托管的零股(实物股票)必须托管后方可交易;

  三、零股证券商只接受零股卖出委托,股票存折上的一种零股须一次卖出;

  四、零股证券商报出的收购价格应至少收购一笔;

  五、零股证券商收购足整手后,可换成标准手股票,以自营方式通过交易所卖出;

  六、零股交易的收购价格,上午收购价不得比上午开市价低3%,下午收购价不得比下午开市价低3%,若上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日收市价低3%的价格收购,若下午开市时没有成交,则按不比上午收市价低3%的价格收购;

  七、零股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须核查股东提交的资料,直接在证券存折上扣减卖出的零股,并于T+1日上午把有关零股资料送交登记公司确认;

  八、对已确认成交的零股由零股证券商在T+2日向客户付款;

  九、对于未确认成交的零股由零股证券商于T+2日在客户的证券存折上恢复所扣减的数量,对于未确认事宜可向原托管证券商处查询;

  十、异地卖出零股,须在异地托管商处办理,并由当地登记处确认;

  十一、零股交易不收客户手续费,但需按章纳税;

  十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1992年11月7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