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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7-23

执行日期:2007-7-23

生效日期:1900-1-1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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