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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提高邮电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2-10-15

执行日期:1992-10-1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提高邮电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邮电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从原五百元提高到二千元。

  二、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后,邮电企业原固定资产低于新标准的,应相应调整为低值易耗品,其原有净值可按目前低值易耗品办法摊入成本。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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