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局
文 号:京商交字〔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7-24
执行日期:2007-7-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共同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办法》中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就我市各级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大局出发,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并于8月15日之前,组织辖区从业人员针对《办法》进行法制培训,要着重学习商务、公安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备案条款,并与行业经营者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行业经营者到当地商务局、公安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以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完整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各项内容及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样式附后)。
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从业单位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备案项目)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申请备案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办介绍信、备案登记表(样式附后)、经营场所平面图、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商务、公安部门对申请备案者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样式附后)。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新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代发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印制的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对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在召开从业人员法规培训会时发放备案登记表(告辞单)。各单位要认真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单位的档案。该项工作于8月底之前完成。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各区县商务局、公安局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各区县要在2007年第三季度内,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展开拉网式的安全检查。对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管理。对未向商务、公安部门备案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不查验物品来源证明,不登记出售人信息或登记内容无法确定具体出卖人的,依《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该回收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行为人治安拘留。各单位要通过加强执法力度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业经营活动,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关备案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承担,并及时报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中突出的问题以及行业相关的数据。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经营地址: *****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日期:20**年*月*日
附件2: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性质: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净值:从业人数:营业面积及网点数:成立时间:联系人及电话: | 承诺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
附件3、
北京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证明
编号:
**(企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您提交的备案材料完整,现予以备案。
特此证明。
经营者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区(县)公安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北京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
区(县)公安局 编号:
| 企业名称 | ||||
| 经营地址 | 营业面积 | |||
| 市场/站点 | 摊位数量 | |||
| 企业性质 | 联系电话 | |||
| 法人代表姓名 | 籍贯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人员姓名 | 籍贯 | 身份证号码 | ||
| 备注: | ||||
附件5: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商改字[2007]54号)
一、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备案。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说明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编号由地区编码和顺序号两部分组成。地区编码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国家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代码表);顺序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编制原则。
六、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七、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八、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九、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十、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十一、再生资源回收领域中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涉及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说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备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