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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7]176号

发布日期:2007-7-27

执行日期:2007-7-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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