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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7]228号

发布日期:2007-7-31

执行日期:2007-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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