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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7]493号

发布日期:2007-8-1

执行日期:2007-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76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二、关于购买时间确定问题

  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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