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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392号

发布日期:2007-8-2

执行日期:2007-8-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我局的新征管信息系统中使用,适用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5个税目。

  二、营业税的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4个税目的申报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126号)中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附表1)等11张附表暂停使用。

  20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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