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包府办发〔2007〕150号
发布日期:2007-8-4
执行日期:2007-8-4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
包头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明电(2007)24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调控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隐患,进一步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坚持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进行整顿治理,依法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提升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使开采秩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胡景星(副市长)
副组长:闫化冰(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泽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埃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白 璐(市经济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埃亮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赵吉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科长张建辉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科副科长曹广地、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副科长刘继武、市经济委行业规划处副处长潘恩。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内容、原则和要求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全市9个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重点地区为达茂旗、固阳县、九原区、东河区、石拐区。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一是非法开采的;二是以采代探的;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四是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2.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3.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充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险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度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库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险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四)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原则。
1.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非法进行采矿的或无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依法予以取缔(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实施)。
2.对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实施处罚并予以关闭(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实施)。
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4.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仍达不到取证条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5.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地勘活动的地勘单位,责令其停止探矿作业,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证之前不得再进行勘探作业(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6.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7.凡是此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查出存在相应隐患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实施)。
8.对已经取缔、关闭的各类矿山,出现死灰复燃,要严厉查处,彻底取缔并关实、关住、关死;对严重违法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的具体要求。
1.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重点,对地下矿山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地采、露采防洪设施以及地采两个安全出口建设和地下采空区、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尾矿库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及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
2.专项整治中关闭取缔企业的具体要求是:
(1)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2)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注)销或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吊(注)销予以关闭企业的采(探)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予以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吊销予以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5)电力部门停止对予以关闭企业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6)公安部门停止对予以关闭企业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7)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予以关闭企业实施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拆除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遣送从业人员。
四、实施步骤
各旗县区要于2007年8月5日前完成此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9月20日前全部结束。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旗县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标准、时限及要求,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对整治、关闭的重点企业逐户讲明政策,并对拟关闭企业提请当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关闭企业名单,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
(三)验收复查,总结反馈。对各地区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市、区(旗、县)两级验收,自治区组织抽查,并采取关闭后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一年分别对关闭企业逐个跟踪复查和情况上报制度,切实防止以停代关、明关暗留、死灰复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隐患排查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各阶段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将对各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措施,确保完成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区要于2007年8月10日前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非煤矿山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