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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广州市政府

文  号:穗府函[1992]140号

发布日期:1992-12-25

执行日期:1992-12-25

生效日期:2002-2-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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