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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销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文  号:陕价监测发〔2007〕108号

发布日期:2007-8-4

执行日期:2007-8-4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榆林、延安市物价局,大荔县、周至县、城固县、兴平市、陈仓区物价局:

  为全面、及时、准确了解生猪产销情况,合理制定促进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产销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77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生猪产销情况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内容

  1、西安、咸阳、大荔县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附表一调查内容;

  2、西安、汉中市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附表二调查内容;

  3、西安、汉中、延安市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附表四调查内容;

  4、大荔县、周至县、城固县、兴平市、陈仓区物价局分别负责完成附表三调查内容。

  二、调查周期和上报时间

  生猪屠宰量调查表(附件一)和猪肉零售情况调查表(附件二)暂实行旬报,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下旬数据,每月11日、21日前分别上报当月上旬、中旬数据(主要数据旬变化幅度超过5%的,请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和饲料加工企业饲料销售数量调查表(附件四)实行月报,每月4日前上报上月数据(主要数据月变化幅度超过5%的,请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有关市、县物价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情况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表三调查内容报送省成本队)。省价格监测中心报送方式:传真029-87291484或邮箱:Ljr4208@.163.com.省成本队报送方式:传真029-87291478.

  三、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企业、市场名单附后)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确定的。调查对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

  请各地立即向有关企业落实工作任务,帮助解决技术性问题,确保调查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分析预测工作

  从8月份开始,要对上月生猪存栏和出栏情况、生猪屠宰量、猪肉零售量、饲料销售量变化情况以及仔猪、生猪和猪肉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下一阶段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并将月度分析报告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局(价格监测中心)。

  我局陕价监测发(2007)79号文件停止执行。

  2007年8月4日

  附表1:生猪屠宰量调查表(旬报)

  附表2:猪肉零售情况调查表(旬报)

  附表3:农调户生猪生产情况调查表(月报)

  附表4:饲料加工企业饲料销售数量调查表(月报)

  附表5:生猪屠宰企业调查名单

  附表6:副食品零售企事业(市场)调查名单

  附表7:饲料加工企业调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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