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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物价局

文  号:渝价〔2007〕408号

发布日期:2007-8-6

执行日期:2007-8-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由于国家发布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汽油销售时按“新标准”进行统一标示。为了使价格政策与“新标准”相衔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实施车用汽油新标准后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725号),现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目前的汽油商业名“高标准清洁汽油”统一改为“汽油(II)”。即90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0号汽油(II),93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3号汽油(II),97号高标准汽油改为97号汽油(II)。

  二、取消95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其它汽油各标号品质比率保持不变。即90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00,93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06,97号汽油(II)的品质比率为112.

  三、按“新标准”标示汽油商品名后,我市的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变。

  四、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及时修改汽油品名,对借机违规提高汽油价格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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