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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392号

发布日期:2007-8-2

执行日期:2007-8-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我局的新征管信息系统中使用,适用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5个税目。

  二、营业税的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4个税目的申报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126号)中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附表1)等11张附表暂停使用。

  二○○七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

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 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罚则

  (一)纳税人未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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