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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文  号:川价发(2007)120号

发布日期:2007-6-14

执行日期:2007-6-14

生效日期:1900-1-1

凉山、攀枝花、宜宾、沪州、广元、达州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6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给烟叶种植农户,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

  我省今年的烤烟烟叶收购执行“2007年烤烟收购价格表”中三价区的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白肋烟收购执行“2007年白肋烟收购价格表”中四川价区的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

  各地在烟叶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价区和各等级烟叶的收购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违反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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