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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文  号:杭财综[2007]452号、杭价费[2007]128号

发布日期:2007-6-16

执行日期:2007-6-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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