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文 号:杭财综[2007]452号、杭价费[2007]128号
发布日期:2007-6-16
执行日期:2007-6-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