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7]233号

发布日期:2007-6-19

执行日期:2007-6-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