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7]232号
发布日期:2007-6-19
执行日期:2007-6-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