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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文  号:国统办字〔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6-20

执行日期:2007-6-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这些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扎扎实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关于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按规定要求完善考试、认定、证书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发证、考试、培训分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有关机构的分工和职责,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整个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国家统计局已经成立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指导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考试的监管,确保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严肃规范。

  四、其他有关工作

  (一)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见附件1、2、3),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见附件4)以教育部“中国教育统计网”阶段性发布的资料为准。

  (三)国家统计局原来制定的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不符的,以《办法》和本通知为准。

  (四)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和统计教育中心反映。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2)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附件2: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要实行考试巡查制度。考试期间,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一、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四、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五、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六、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考试结束后,国家统计局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参考答案。

  十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八、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九、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二十、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要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加强考试的规范性。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整个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附件3: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年 月    
身 份 证件号   文 化 程 度    专 业    
工 作 单 位   单 位 代 码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电 话    
提交申请 材料内容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请在所提交材料选项的括号中划√;第1—3项为必须提交材料;第4项由符合免试一门科目条件者提交。) 
受理意见    
  受 理 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 核 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附件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摘录)

专业代码  门类  学类  专业名称  
020000 经济学    
020100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     贸易经济  
020107     保险  
020108     环境经济  
020109     金融工程  
020110     税务  
020111     信用管理  
020112     网络经济学  
020113     体育经济  
020114     投资学  
020115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     海洋经济学  
020117     国际文化贸易  
020118     商务经济学  
020119     金融数学  
020199     经济学类新专业  
070000 理学   
071600  统计学类   
071601     统计学  
071699     统计学类新专业  
110000 管理学    
110200  工商管理类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207     商品学  
110208     审计学  
110209     电子商务  
110210     物流管理  
110211     国际商务  
110212     物业管理  
110213     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     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     资产评估  
110216     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     商务策划管理  
110299     工商管理类新专业  
  (注:来自于教育部“中国教育统计网”;网址:www.stats.edu.cn.此专业目录为2006年版本。随着每年专业目录的变化,该网会阶段性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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