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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函〔2007〕190号

发布日期:2007-6-26

执行日期:2007-6-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物价局:

  最近,个别市州请示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规定“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因此,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五年之内不得擅自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同时各地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20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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