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政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6-25
执行日期:2007-6-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2007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为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土地利用现状、供给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计划。
一、遵循的原则
(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各项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每年向省人民政府1次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工业用地实行最低限价和招、拍、挂出让、超计划用地或批准征收后1年内未供地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指标等政策规定,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计划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超前性、科学性,积极探索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的方式、方法。
(二)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供应
坚持土地供应全面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城市基础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等重大项目提供可靠的用地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有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的实施
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项目标的落实,优化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四)与2006年度土地供应实际相衔接
以我市2006年度实际供地906公顷(其中,基础设施134公顷,房地产开发374公顷,工业仓储303公顷,科教、文卫33公顷,其他62公顷)为基础,积极吸纳各地区、各政策区、各部门的意见,科学预测2007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计划安排
(一)供应总量
2007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用地计划)安排土地供应总量为1760公顷。其中,增量土地供应1200公顷,存量土地供应560公顷。
(二)用途结构
[图片1:哈尔滨市2007年土地供应计划用途结构表(单位:公顷)]
1.基础设施用地
主要保证三环路、何家沟综合治理、道外二十道街跨江桥、国电哈尔滨平南热电厂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房地产开发用地
安排城建筹资项目房地产开发用地242公顷,其中,重点工程筹资房地产开发用地80公顷,何家沟清水湾筹资房地产开发用地70公顷,群力新区基础设施项目筹资房地产开发用地92公顷;安排政策区房地产开发用地160公顷,其中,松北区100公顷,哈西新区60公顷;安排各区房地产开发用地100公顷,其中,南岗区20公顷,香坊区30公顷,道外区20公顷,平房区10公顷,哈尔滨开发区20公顷。
3.工业仓储用地
重点保障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哈尔滨开发区和全市重大工业项目用地。
4.国企改制用地以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实际发生的为准。
三、执行措施
(一)全力争取国家和省在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上的支持。 力争在已报国土资源部的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中所增加15.2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模中,解决新增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更大的建设用地空间。
(二)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清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将城区“退二进三”、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址用地、旧城改造用地以及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供地计划,增加可供用地规模。
(三)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坚持实行经营性用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原则,切实杜绝各地区、各部门自设“土地平台”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适度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布局,优先保障新区开发用地。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停止审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自建住宅用地,扩大廉租房建设用地规模。
(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供地。 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优先供地;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核定用地面积;对禁止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
(六)全面提高土地市场化运作水平,确保政府土地收益。 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应,科学确定开发地块城市控详规划,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收益。
(七)研究制定解决哈大齐工业走廊哈尔滨段建设用地不足的办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建设用地政策有所突破。
(八)认真清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和新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所代替、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依法及时予以废止。 深入研究国家土地政策,围绕我市发展实际,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状况,调整和制定用地对策,及时出台新的基准地价等土地利用标准和政策规章。
(九)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对于严格执行土地计划的区和政策区,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批准征收后1年内不能实施供地、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纪用地的区和政策区,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