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包府发〔2007〕49号
发布日期:2007-6-26
执行日期:2007-6-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委会议和全市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促进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经市政府200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思路
以减少农村牧区人口、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扶持中介组织和促进农牧民稳定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我市工业城市吸纳劳动力的优势,进一步强化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推进农村牧区劳务输出的组织化和规模化,增加农牧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着力构建和谐包头。
二、工作目标
(一)劳务输出人数: 2007年全市计划输出农村牧区劳动力16万人(其中,固阳县7万人、土右旗5万人、九原区2.5万人、达茂旗1.2万人、石拐区0.3万人),同比增长13.5%。
(二)技能性培训人数:2007年开展农民工技能性培训2.21万人,占全市劳务输出总数的13.8%。
(三)稳定就业率:经技能性培训的农牧民,稳定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稳定就业半年以上)。
(四)劳务输出收入:2007年农牧民劳均劳务输出纯收入要达到5500元,增长8.6%。
从2008年起,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以上四项指标逐年递增
三、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的领导,成立包头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全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的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培训;组织召开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联席会议;对全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评和表彰等。
各相关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相关职责。
四、建立分工合作机制
(一)建立市、旗县区两级共抓,旗县区为实施主体,市属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市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农牧部门重点负责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和地方技能性培训项目实施以及村级信息统计员的培训、农村牧区劳务输出统计;劳动部门重点负责农民工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接续、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项目实施;扶贫办重点负责贫困地区雨露计划项目实施;教育部门重点负责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建设部门重点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司法部门重点负责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重点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妇联、总工会、财政、工商、民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为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五、落实、制定有关劳务输出政策
(一)严格落实现有相关政策。
1.落实我市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子女教育政策。
对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农民工子女,由输入地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资源状况,就近安排就读学校,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等。对正常考入输入地高中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若需择校的,收费标准要与输入地学生同等对待。
2.落实我市进城务工农牧民的有关社保政策。
(1)养老保险。被我市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比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工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支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所招聘的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3)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4%的比例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参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全部由农民工个人缴纳。
3.落实维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政策。
(1)加强执法监察。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2)落实户籍政策。对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农牧民,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办理城镇户口。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当办理“暂住证”。
(3)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进行求职和就业登记,农民工享受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
(4)落实工商政策。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进城办公司的农牧民,均可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自主选择公司类型;首次注入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0%,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4.落实土地、草牧场承包政策。
(1)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其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不变。未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草牧场,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其土地、草牧场经营权。
(2)允许转移进城的农牧民,对其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所得收益归原经营者所有。
(二)制定促进劳务输出新政策。
1.培育、扶持各类中介组织。
(1)允许农牧民技能培训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农牧民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挂两块牌子。
(2)鼓励各类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对劳务输出工作业绩突出的,政府给予鼓励。
2、鼓励农牧民进城创业。
(1)劳动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费按30%的比例减免。
(2)人行包头中心支行和包头银监分局要落实鼓励农牧民进城创业有关金融政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农牧民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为农牧民进城创业提供贷款支持。从2007年起,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担保基金,存入承办农民工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1:5的比例安排贷款资金;逐步建立农民工进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推动信贷资金支持农民工进城创业提供保障。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市农民工进城务工一年以上、户藉已迁入城镇、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牧民,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4.各类企业招用员工时,要充分考虑招用本市、本旗县区农村牧区劳动力。
六、强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
1.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争取上级有关项目资金和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补贴部分。
2.资金使用范围。市、旗县区两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劳务输出培训项目费、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费、村级信息统计员补贴费、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3.资金管理。财政监督机构和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资金安排。2007年市级财政安排劳务输出专项经费100万元,重点用于地方技能性培训、村级信息统计员补贴、农牧民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工作经费。要求各旗县区财政总共安排劳务输出配套资金100万元。其中,地方技能性培训、村级信息统计员补贴市及旗县区按1:1比例匹配,农牧民进城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市及旗县区按1:2比例匹配(固阳县配套54万元,达茂旗配套23万元,土右旗配套14万元,九原区配套7万元,石拐区配套2万元)。
(二)强化农民工培训。
1.培训项目管理。将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牧部门“阳光工程”、扶贫部门“雨露计划”和劳动部门“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项目,全市进行统筹安排,由有关部门分别实施。
2.项目培训任务。2007年,国家和自治区“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项目分别培训2900人、3600人和13200人,共计培训19700人;地方技能性项目计划培训2444人。
3.项目培训重点。技能性项目培训重点是高考落榜生、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和失地农民。
4.项目培训原则。坚持技能培训与用工订单、定向培训和市场需求相结合;培训就业坚持市内为主、市内外结合的原则。
5.项目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工特点,把建筑、装备制造、冶金采矿、汽车驾驶、保安、家政、保姆、餐饮、酒店服务等作为技能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6.加强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强化培训基地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市相关部门和旗县区已建成的培训基地作用,培训任务要向重点培训基地倾斜。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要加大考核、评比力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完善服务体系。
1.建立劳动力资源统计系统。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统计网络,形成村有信息统计员、乡镇有劳务输出服务站(劳动社会事务保障所)、县和市有劳务输出办公室。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及劳务输出等档案。每年进行劳务输出统计。要利用第二次全市农牧业普查成果,进行劳动力资源和输出情况检索汇总,摸清底数。
2.建立劳务输出服务信息体系。在充分发挥市、旗县区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乡镇苏木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作用的同时,每个行政村选派1名劳务输出信息员(负责村级劳务输出建档、统计和信息传递工作)。村级信息统计员由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0元。依托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用工信息,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延伸建立村级就业服务点,扩大服务覆盖面。
3.建立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一库”、“三簿”、“四档案”的劳动力资源档案。 “一库”就是劳动力档案库:“三簿”就是“求职登记簿”、“ 劳务输出登记簿”、“劳务信息登记簿”:“四档案”就是“劳动力信息档案”、“技能培训档案”、“劳务输出档案”和“文件政策档案”。
4.实现劳务输出信息联网。建立包头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信息网,并与包头市农牧业信息网和劳动力市场网进行联网,构筑劳务输出立体网络体系,加快信息传输。
(四)开展有组织输出。
1.在输入集中地建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旗县区根据输出情况,在输入集中地建立劳务输出办事处(联络站)。也可利用政府驻外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收集输出人员就业情况、用工信息,协调组织劳务输出,管理联系本地输出人员,协调维权工作。
2.召开经验交流会。市、旗县区两级劳务输出机构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各级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代表参加的劳务输出经验交流会,互通信息、积累经验。
3.开展规模化输出。市和旗县区劳务输出相关部门要重点走访我市大企业、大项目建设单位,了解其用工需求和相关信息。组织用工企业深入到劳动力数量较多的试点乡村,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实现供需见面,扩大组织化输出。
4.举办中介组织负责人和劳务经纪人培训班。通过相关知识学习和外出考察等方式,提高我市中介组织负责人和劳务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组织能力。特别要发挥村级劳务中介人和带头人的“组、帮、带”作用。
5.鼓励个人兴办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所。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劳务输出。
(五)加大宣传力度。
1.要在包头电视台、包头广播电台、包头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有关劳务输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经验。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劳务输出的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农牧民劳务输出的意识。
2.旗县区各类媒体要免费、及时播发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办公室签发的招用农民工信息。
3.市、旗县区两级劳务输出办公室创办农村牧区劳务输出简报。及时上报和传送有关信息。
(六)强化考核评比。
要把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纳入市属相关部门和旗县区实绩考核目标。研究、制定《包头市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考核、评比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部门、企业以及中介组织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实效;中介组织管理、服务情况。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