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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劳动部

文  号:劳险字[1989]14号

发布日期:1989-7-31

执行日期:1989-7-31

失效日期:1999-8-3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

  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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