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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文  号:浙交〔2007〕167号

发布日期:2007-6-28

执行日期:2007-6-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现将《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科教处、省运管局联系。厅科教处联系人:张建光,电话:0571-87816546;省运管局联系人:陈志顺,电话:0571-85260210.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机动车驾培节约型行业建设,有效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规范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二)鼓励行业先进科技应用原则;

  (三)扶优扶强原则;

  (四)先申请先补助,先购置多补助、后购置少补助或不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及条件补助范围为驾培模拟器,且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购置的新产品;

  (二)符合《汽车驾驶训练模拟器》(JT/T378-2005)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具备与现行部颁教学大纲相配套的具有基础驾驶和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模拟训练功能;

  (四)每台单价在2万元以上。

  第四条 补助对象

  教练车数量在50辆及以上机动车驾培机构(衢州、丽水、舟山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可放宽到30辆及以上)或省级交通行业示范机动车驾培机构(省教练员考试点、省十佳驾校、省诚信道路运输企业)。

  第五条 补助总额及标准

  2007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40%补助,2008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30%补助,2009年购置的模拟器按购置价格的20%补助,每台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2009年之后不再补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机动车驾培机构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模拟器购买发票、模拟器技术说明书、机动车驾培机构教练车数量或省级交通行业示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台一表、一式6份)和《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承诺书》。

  (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当地交通局,当地交通局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委)。

  (三)市交通局(委)对收到的申请资料经市运管(车管)处(局)协助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填写《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申请表报省交通厅,同时抄送省运管局。

  汇总报送分期截止时间:2007年10月31日,2008年2月28日,2008年5月31日,2008年10月31日,……。

  第七条 审核公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认真把好驾培模拟器购置、使用的审核关,核准前应当在市局交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资金补助的模拟器,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已获资金补助的模拟器,不得再次申请补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模拟器补助档案,并存入机动车驾培机构档案。

  第十条 获资金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对机动车驾驶模拟训练的培训学时与培训内容规定,对学员完成规定学时与内容的驾驶模拟教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承诺书内容,加强对获得模拟器资金补助的机动车驾培机构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对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宁波市的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从省返回的技改资金中开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申请表

  2、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承诺书

  3、浙江省机动车驾培模拟器资金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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