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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272号

发布日期:2007-7-2

执行日期:2007-7-2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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